赣南医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赣南医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赣南医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立德立行,求是求新”的校训精神,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会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内发展党员,支持党本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会内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六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官方网站为:http://jy.gmu.cn:8080/,办公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医学院路1号赣南医学院章贡校区行政楼101室,邮编341000,电话:0797-82697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多作贡献;

(四)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五)编辑、印刷校友会会刊《赣医人故事》《赣医通讯》等内部交流刊物;

(六)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七)建立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知名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九)积极建立校友基金,统筹管理校友捐赠及以此为基础的校友基金;

(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是赣南医学院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赣南医学院校友系指:

(一)曾在赣县高级助产职业学校、江西省立赣县高级助产医事职业学校、赣州护士助产学校、赣州卫生学校、赣南医学专科学校、赣南医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含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

(二)曾在赣县高级助产职业学校、江西省立赣县高级助产医事职业学校、赣州护士助产学校、赣州卫生学校、赣南医学专科学校、赣南医学院任教、任职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赣南医学院聘请的顾问、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赣南医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或其他校友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及各地校友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所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监事1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会刊和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与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赣南医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